深水明愛醫院前醫生于宗耀,被指為年輕男病人診症時,多番替對方手淫致射精一案,昨在區院裁決。法官形容此案十分不尋常,被告事發後曾十五度致電對方,又在男事主面前跪地求饒,其反應與一個清白無辜人士的反應並不合。不過,法官直言被告行為雖惹人懷疑,但因事主證供可疑,遂裁定被告三項非禮罪不成立,當庭釋放。
卅八歲男被告于宗耀,原被控於去年五月十七日及十八日在明愛醫院的病房內三次非禮同一男病人。被告昨有大批親友到庭支持,他聞判後難掩喜悅神色,笑容滿臉向代表律師道謝後,一如以往戴上帽、太陽眼鏡及口罩離庭,沒有發表任何言論。
暫委法官郭啟安昨裁決時指,辯方曾呈遞多封信件力證被告的品格,被告亦屢獲本港及英國醫療機構多張嘉許狀,另被告在沙士期間照顧病人,獲得醫院管理局的嘉許證書。
惟法官對於廿三歲的男事主證供的可信性深感質疑,他在庭上及警署的證供有前後矛盾及存疑的地方,例如他供稱首次被非禮是五至十分鐘,惟當日向醫院投訴時卻達廿分鐘。
兩度容許令人生疑 法官又指,事主的證供亦有多項不尋常之處,他一連被非禮三次,期間卻沒有投訴,法官認為,即使接納事主的證供,惟事主被非禮一次後仍兩度容許被告檢查非禮,故質疑事件中事主被非禮時是否或有同意成分。
法官指,雖然辯方質疑事主與替他報案的男友人有「斷背」關係,惟法庭昨拒絕就此作任何推測,但法官相信男友人的說法,被告於事發後曾十五度致電事主,被告在電話中要求原諒,之後更在事主面前跪地求饒,但該些電話內容沒有提及過非禮指控,不能詮釋為被告對控罪的招認。
案情透露,事主在案發時在明愛醫院準備為右膝進行手術,惟被告涉藉詞為對方清潔下體為由,在病房及辦公室內多番用濕紙巾及藥膏塗抹事主的陰莖,替他手淫致射精。事主離院後告訴好友並報警。
案件編號:DCCC1147/2005
被告明愛醫院前醫生于宗耀昨日獲裁定三項非禮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